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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服務信息

綏化學院獎、助、貸、免相關文件

發表于: 2014-11-03 00:00 點擊:

綏化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培養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促進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增長才干,并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我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保護學生以誠實的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校規定、維護學校形象又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進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學生是指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在學生工作部(處)成立“學生資助(貸款)科”,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校外用人單位組織學生開展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事先須向學生資助(貸款)科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章  學生資助(貸款)科在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中的職責

第七條  統一管理、指導、協調全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鼓勵各有關單位、群眾團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鼓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個人參加有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為用人單位推薦符合要求的學生,根據需要安排技能培訓,為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做出工作鑒定。

第九條  保障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幫助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校規校紀以及協議的學生,有權調整或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問題嚴重的,可建議相關院(系)暫停或取消該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

第十一條  實施本規定以外的其它有關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四章 學生勤工助學的主要項目

第十二條  校內:

1. 校內的有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設立的學生兼職干事或助理;

2. 教學樓、辦公樓、宿舍樓的兼職管理、清潔衛生工作;

3. 校內有關科技、文化、宣傳、生活服務工作;

4. 校內的巡邏安全保衛工作;

5. 部門助理;

6. 其它臨時項目。

第十三條  校外

1.家教、家政服務;

2.市場調查、促銷活動、商業柜臺;

3.電腦操作、網頁制作、平面廣告設計;

4.導游、文秘、禮儀等服務;

5.有關專業培訓工作助理及服務;

6.專題文藝宣傳、體育技能教練及助理、財務助理及其他工作助理服務;

7.公司企業臨時性生產、加工包裝、外運任務;

8.其它與專業相關的工作。

 第五章 學生勤工助學的條件

第十四條  享受勤工助學的學生原則上須是我校在冊貧困生,優先考慮讓家庭經濟困難、且學習好、表現好的學生參加。參加勤工助學學生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學習認真,成績良好,在班級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2.思想道德品質和各方面表現良好,能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家庭經濟困難;

4.生活樸素,勤儉節約;

5.有為學校工作、為同學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思想,勤勞肯干,能勝任工作,有敬業精神。

第十五條  貧困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的權利:

1.吸煙且屢禁不止;

2.酗酒滋事;

3.談戀愛行為不檢點;

4.經常上網吧;

5.染發、穿奇裝異服;

6.購買個人電腦等高檔次消費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

7.受到處分未被撤消的;

8.學習成績差且學風不良、學習態度不端正的。

第六章  學生勤工助學的立項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項目按以下程序立項:

1.由各需要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并統一到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辦理。

2.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負責各用工單位項目的立項。

3.公布活動項目。

4.學校校內勤工助學立項于每學年初進行一次。對日常臨時性勤工助學任務,可由學生資助(貸款)科根據有關規定審批。

第七章 學生勤工助學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學生勤工助學項目經批準后,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1.由學生個人向各院(系)申請,由各院(系)負責人進行資格初審,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復審,確定應聘學生;

2. 凡在校外勤工儉學的學生,需家長同意,經院(系)黨總支書記或副書記、輔導員批準,并填寫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留院(系)備存,一份報學生工作部(處)備存。并與每個勤工助學的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留院(系)備存】,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工作時間、地點、對象、聯系電話等;

3. 學生初次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時需有三名同學陪同,對工作基本情況了解后,經院(系)同意方可;

4.用工單位組織學生上崗。

第八章 學生勤工助學的招聘和錄用

第十八條  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將用工單位的招聘信息(包括崗位名稱、用工人數、職責范圍、勞動時間、勞務報酬、招聘條件、招聘時間等)通過各院(系)或通過辦公系統、校園網、海報等渠道發布,便于學生選擇報名。

第十九條  申請上崗的學生經院(系)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單位報名參加面試,錄用后一般應簽定協議。在工作開始前,學生可視能力或工作性質接受或拒絕工作崗位,但在工作后不得自動離職或突然提出辭職,否則將視為工作不合格。工作一段時間后發現工作崗位不適應的,參加該崗勤工助學的學生可按照規定提前一周向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和用工單位提出辭職,經準許協議才可解除。用工單位要將此種情況詳細記錄,交于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備案。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在錄用時應根據用工需要、學生個人自愿的原則錄用,對某些技術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專業的,貧困生中無人勝任的崗位,用工單位應與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協商,可適當考慮其他學生參加。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學生工作人員應積極協助、支持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和用工單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薦關,確保特別困難、急需救助的貧困生優先上崗。

第二十二條  各用工單位須將錄用結果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備案和存檔。

第九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工作部(處)是全校貧困生和勤工助學的管理部門,各用工單位協助管理,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派出學生干部參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勤工助學崗位采取年度與學期相結合聘任、審核的原則,學生如無過錯,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聘,用工期滿后方可解除聘任。用工期滿,如需續聘的,須辦理續聘手續。如有特殊情況崗位需要變動,須經用工單位與學生工作部(處)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上崗前,用工單位要對其進行短期培訓,進行安全、技術、崗位要求和職業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上崗后,必須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若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由學生工作部(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每年9月份,各院(系)將變動后的貧困學生名單整理錄入電子檔案,并上報學生工作部(處),作為新學年全校勤工助學崗位錄用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違反工作協議,附加工作條件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學生對其不滿的可到學生工作部(處)投訴。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工作以用工單位考核為主,學生工作部(處)委托學生組織參與考核,并將其表現錄入誠信檔案。考核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連續兩個月不合格的學生予以辭退。連續一個學期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校園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稱號,并記入檔案,在學校評優評先中享有優先權。

第十章  學生勤工助學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學生資助(貸款)科組織介紹的校內外各種勤工助學活動;

2. 有權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3.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議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一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的義務:

1.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學校、院系組織的集體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助學活動;

2.履行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服從管理,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

4. 勤工助學學生聘用期限原則上以一學年為限,若要求續聘須重新申請;

5.勤工助學的學生如要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周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簽注意見后報學生資助(貸款)科審批。若擅自離崗者將扣發或追回最后一個月的勞務費。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未能完成工作者,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綏化學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關于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為保證考取我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入學,做好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的工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在提交相關證明后,可緩交全部或部分學費、宿費,先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將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及相關規定,分別采取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不同的資助措施,以確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法入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被我校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專科新生。

第四條  綠色通道申請條件:

(一)國家法令規定的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孤兒;

(二)孤、殘、單親學生,且無固定經濟來源;

(三)父母雙方殘疾,喪失勞動力,無其它經濟來源的學生;

(四)父母均下崗,無固定收入,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五)家庭因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以及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六)來自老、少、邊、山窮地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家庭經濟困難新生憑綏化學院新生入學通知書、蓋有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以及縣區級民政局的家庭經濟情況說明及《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等證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

(二)院(系)負責人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第一手材料,根據學生提供的相關貧困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后,填寫《綏化學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申請表》,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系)領導簽署初審意見;由學生資助(貸款)科工作人員負責審核,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簽署意見;

(三)新生持審批后的《綏化學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申請表》領取入校通知單”,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一步核實其困難情況,根據困難程度,給予國家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崗位、學費減免等資助。經核實不符合資助條件的,須補交相關費用。

第七條  辦理入學“綠色通道”的新生,在通過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等途徑補齊全部學費、宿費后,方可注冊取得學籍資格。

第八條  附則

(一)各相關單位要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提供積極、主動、熱情的服務,除允許其緩交相關費用先行辦理入學手續外,還要幫助其解決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難。

(二)對于通過“綠色通道”入學的新生,各相關單位要收集相關申請、證明材料,進行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綏化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1號)、《黑龍江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黑教聯[200482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文件精神,推進并加強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銀行信用貸款。

第三條 根據經辦銀行相關規定,我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包括學費貸款和住宿費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和住宿費以及學生的具體困難程度確定,每人每學年學生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000.00元人民幣。

第四條 無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采取一次申請、銀行一次全額授信、分期借款和發放的辦法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有生源地貸款的學生由生源地貸款。

 第二節 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

第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貸款學生為我校全日制在籍學生中經濟確有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為;

(五) 學習刻苦,成績良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六)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

(七)無留降級現象者和不在延長學制期間內者(疾病原因除外);

(八)無在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者;

(九)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作以下承諾:

(一)按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接受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使用情況的檢查與監督;

(二)保證在每次還款日前足額存入當期應還款額,并授權貸款經辦銀行直接從本人按貸款合同明確的賬戶中扣收;若本人按貸款合同明確的賬戶存款額不足扣收時,本人授權貸款經辦銀行從在經辦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的其它賬戶中劃收;

(三)當發生如下事件時,保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經辦銀行和學校:

1、本人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

2、本人出現失業、重大疾病等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

3、本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本人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若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如實提供貸款經辦銀行要求的資料(包括對外所欠款項、新發生大額借款等),并配合貸款經辦銀行調查與借款有關的個人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

(五)若畢業后不能按貸款銀行規定還款,同意貸款經辦銀行和學校在相關媒體上公布貸款人違約行為;

(六)承諾在就業時主動向就業單位說明欠國家助學貸款情況,或同意學校將本人貸款情況通知就業單位;

(七)遵守其它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文件中規定要求。

第七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學生需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內容包括:本人院系、專業、班級、姓名、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及貧困原因;申請貸款授信總額度,以及學年申請貸款類別和金額;貸款要求的相關承諾);

(二)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滿18周歲的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者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證明中要說明申請人與監護人的關系,加蓋監護人單位公章,監護人親自簽名并加蓋手印);

(三)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四)學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說明;

(五)其它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三節 國家助學貸款審批

第八條 學校根據銀行同意下撥的貸款學生指標,核定各系貸款貧困學生人數。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后,由院系里統一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有關材料,并統一組織填寫。申請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所有材料,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

第九條 學生所在院系對貸款學生材料的真實性、齊備性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填寫的齊備性、正確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經院系黨總支書記簽批意見后,將《綏化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學生統計表》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以及其它材料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并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

第十條 學校應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復審,對貸款學生填報情況必要時要進行家訪核實,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呈報單位,呈報單位通知申請人。復審合格的學生由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向經辦銀行提交編制好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名單》和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名單》和申請材料后,對學生的貸款申請進行最終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經辦銀行編制批準貸款學生名冊并送達學校,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公布獲貸學生名單。

第十二條  第二年發放的助學貸款學生須由系、教務處、學生處對該生上學年的表現,學習成績等考核,符合助學貸款條件,繼續發放貸款,不符合中止貸款合同。

第十三條 貸款合同要求如下:

(一)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收到經辦銀行的批準貸款學生名冊后,發到呈報單位。

(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將于貸款銀行商定貸款合同簽訂日期,屆時各單位組織貸款學生與銀行集中簽訂貸款合同。經辦銀行在簽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將簽署的貸款合同送達學校。學校接到貸款合同后將其發給貸款學生本人。

 第四節 國家助學貸款發放

     第十四條 學費貸款、住宿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發放,直接劃撥到學校財務賬戶。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指導各院系組織貸款學生與銀行簽訂借據

第十六條 貸款放款后,貸款學生須到學校財務處辦理確認手續,并領取收據。

 第五節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貼息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后6年。

第十八條 對于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交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由該部門報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同意后為其辦理展期手續,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展期貸款學生畢業后6年。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不計復利。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合同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調整后的次年11日起執行新的利率;貸款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未批準展期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鼓勵有條件的貸款學生提前還貸,對提前歸還部分,貸款銀行按約定利率收取貸款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正常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貸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貸款學生休學,當其復學后,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留降級和延長學制學生在留降級和延長學制期間貸款利息自付。

第二十一條 對沒有按照畢業時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學生畢業時,不按貸款管理規定簽訂還款確認手續的學校將不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節  國家助學貸款合同變更

    第二十二條 貸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若發生以下情形,貸款學生、學校和貸款經辦銀行三方應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當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兩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貸款學生自愿終止合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經辦銀行允許貸款學生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放。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貸款學生應在當年放款10日前向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送經辦銀行。

(二)貸款學生轉學。貸款學生一次還清貸款本息后,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三)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的,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手續;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借貸雙方應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按變更后的合同執行。

(一)在借款期間,學生休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的。

(二)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四)學習成績差,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的;

(五)被宣告失蹤(含自行離校)、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

出現上述情況,學校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必須在畢業前30天內向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經辦銀行同意后為其辦理展期手續變更合同。

 第七節 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償還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學生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后,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及離校手續。

第二十七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經辦銀行允許貸款學生根據就業情況和收入水平,在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終止學業后,可按還款協議進行還款,也可向銀行提出申請,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提前將此前所獲的貸款一次性全部結清,結清后銀行不再授理續貸申請。

 第八節 學生還款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對違約貸款金額記收罰息,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它授信業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違約行為上報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條 學校采取貸款還款跟蹤制度,將貸款情況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九節 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將獲得助學貸款學生的準確居住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獎勵、處分以及貸款使用等情況核實后記入學生信用檔案,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納入大學生信息管理系統。貸款學生若出現轉學、休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退學、開除、傷殘、死亡、失蹤(含自行離校)等情況有關單位要及時上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其中對轉學、休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退學、開除的學生必須在其離校前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負責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告經辦銀行。

第三十四條 學院負責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管理,監督學生的貸款使用情況,每學期向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報告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和各院系負責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咨詢工作,開展對貸款學生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協助銀行做好借貸學生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貸款)科和各院系要廣泛開展誠信教育活動,鼓勵貸款學生珍惜國家助學貸款,努力學習,成才報國。

 第十節  其它

    第三十七條 此前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的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和變動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政策、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綏化學院學生國家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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