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學院規范學術行為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范學術行為,引導廣大教師和學生樹立正確的科學研究觀,崇尚探索,鼓勵創新,增強學術自律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國家法律,和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的相關精神,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綏化學院在崗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職工,在讀學生以及以綏化學院名義發表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各類人員。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三條 各類學術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堅持弘揚科學精神,嚴謹治學,發揚學術民主,恪守學術規范。
第四條 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發表學術成果應實事求是地陳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對他人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的引用,按規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將他人成果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使用未親自閱讀的二次文獻;轉引的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第五條 成果署名者對該項成果負有相應的學術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按照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署名約定者除外,但亦應符合法律規定;凡署名作者都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訊作者應對整篇論文或著作負責。
第六條 學術介紹與評價應客觀公正。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和數據基礎上,做出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第七條 指導教師或導師對學生的學位論文或與學生聯合發表論文要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 完成項目所取得的成果要如實標注。無論承擔任何級別或種類的項目,屬于該項目中的成果,在出版或發表時,都必須進行全名標注。
第九條 重大成果的發布要經過嚴格鑒定和論證。對于重大科研成果,未經學術界嚴謹論證和鑒定,未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信息發布。
第十條 參與的學術論證活動應是與自己專業相關的活動。不能參與與本人專業領域不相關的成果鑒定、論文評閱或學位論文答辯等活動。
第十一條 遵守成果署名的法律承諾。學生或其他人員利用綏化學院所提供的條件或在綏化學院教師指導下進行的學術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應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承諾,并嚴格遵守。
第三章 學術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抄襲與剽竊行為。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或學術思想。
第十三條 偽造與篡改行為。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調查結果以及引用的資料;偽造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
第十四條 署名不實行為。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或論著寫作工作而署名;未經成果原作者同意或違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原作者成果中署名;未經合作者同意而將與他人合作的成果作為自己單獨創見的成果發表或申報獎項等。
第十五條 泄密行為。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第十六條 包庇行為。明知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有學術違規行為而不指出;或以學生為主,與學生聯合發表的論文有學術違規行為而不制止等。第十七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范的行為。如,重復發表同一研究成果;已獲校級以上教學或科研成果獎勵(不含校級)重復申報校級成果獎勵或立項;未經嚴格、客觀、科學論證和鑒定而在媒體上發布重大學術成果;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學術榮譽等。
第四章 學術違規行為的裁定及處理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對學術違規行為的處理,視不同情況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分委員會、學校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學術違規行為的調查。對教職員工的學術違規行為的調查,由紀監審辦公室、科技處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組成專家組進行。對學生學術違規行為的調查,由學生處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組成專家組進行。
第二十條 學術違規行為的級別認定。學術違規行為依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的大小和程度高低確定級別。一級違規行為:事件本身極嚴重,影響范圍極大,影響程度極高。二級違規行為:事件本身很嚴重,影響范圍很大,影響程度很高。三級違規行為:事件本身較嚴重,影響范圍較大,影響程度較高。四級違規行為:事件本身不嚴重、影響范圍很小,影響程度低。
第二十一條 學術違規行為的處理。對學術違規行為,違規者應對由此產生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學校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處理。一級違規行為的處理:開除公職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二級違規行為的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下調一級,或辭退,或開除學籍(學生),或根據情況多項并處。三級違規行為的處理:三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取消所有科研工作量,或取消學位論文答辯資格(指學生),或根據情況同時多項并處。四級違規行為的處理:校內通報批評,當年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或取消當年科研工作量與高水平成果獎勵,取消當年學位論文的答辯資格(學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酌情處理:
1.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2.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發生的;
3.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嚴肅處理: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其他不當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于惡意誣告者,視具體情況給與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處罰者如果對處罰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15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