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學院合作辦學學生管理辦法
為維護綏化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合作辦學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1. 合作辦學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 合作辦學學生自愿報名出國留學;
(2)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3) 除與其他學生一起實習外,可到學校境外的實習基地實習;
(4)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娛樂體育等活動;
(5) 參加學校組織的境外夏令營活動;
(6)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7)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或協議方院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8)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蛘呓逃姓鞴懿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4) 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7) 合作辦學生出國留學須遵守外方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學籍管理
1.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逾期請假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當事由外,視其為放棄入學資格。
2.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徐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予以查究。
3. 新生入學后進行身體復查,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復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4.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明,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否則不予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三、留學管理
1. 中外合作辦學生入學后自愿申請出國留學。
2. 學校每年9月份組織出國留學報名。欲出國學生按要求,提出留學申請,由外事處統一受理。
3. 學校每年十月初請協議方來校為合作辦學學生進行留學資格考試,語言考試合格者,方可注冊外方學籍。
4. 已注冊外方學籍的學生要提前一個學期辦理護照,學校外事處統一指導辦理各種留學手續。
5. 學生獲得簽證后,由學校與外方協商入學事宜,并由外事工作人員將其護送至外方院校,按協議妥善安置。
6. 每年學校到合作院校走訪,了解留學生的學習生活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與對方協商。
7. 留學生出國前如有不及格科目,學校可于畢業前統一組織不考。
四、課程及成績管理
1. 合作辦學生使用有別于同專業其他學生的單獨教學計劃,單獨編班,單獨考試。
2. 按教學計劃規定,引進相應比例的合作方教材,并聘用合作方教師進行授課。
3.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包括教育實習、專業實習、集中組織的社會調查、勞動、軍訓、畢業論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4. 學生成績考核的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囌n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考查課程成績采用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計分。
5. 各門課程成績考核應以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為主,一般平時成績(包括考勤、作業、課堂紀律等)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考核,后一項實行教考分離,由校、系負責。
凡學期課程總評定成績及格(60分以上)者,給予該課程的學分。
6.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綏化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成績為主要依據,學生德育成績連續兩學期不及格,按留級處理。
7.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8. 學生學習成績分課程成績和學分,為了充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按照《綏化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的規定,采用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來區分學生學業的優劣。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依據,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均計算一次,畢業時再匯總計算一次,以備考評和畢業之用。
9. 學校承認留學生境外學習學分,符合條件者,可獲相應的畢業證書。
五、關于課程的重修、改修、免修、留級、休學、與復學及退學的管理不另作規定。
六、鑒定、畢業、結業、肄業
1. 學生畢業前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政治表現、學習情況等各方面做出全面鑒定,鑒定評語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檔。
2. 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德、智、體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3. 留學期間,修滿相應學分,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獲外方本科畢業證書,學校協助留學生認證外方畢業證。
4.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重修,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5.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授予學位證書。
6. 對完成本專業學習任務,同時修滿其他專業課程并獲得學校規定相應學分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7.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將發給肄業證書。
8.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習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七、學位授予
1. 獲得學士學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本科畢業資格
(2)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成績全部合格
(3) 在校期間未受過留校察看處分
2. 具有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因某種原因未獲得學士學位,如滿足下列條件,可申請學士學位。
(1) 在校期間有七個學期獲得獎學金者
(2) 在校期間獲得省級科技、學術競賽三等以上獎勵
(3) 畢業一年后在省級以上期刊或學術刊物上獨立發表論文,榮獲所在單位先進個人、模范工作者等榮譽稱號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