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入學須持我校高考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生工作部(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允許逾期未報到者(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體檢標準及有關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學籍,對復查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復查合格后方可入學,并在開學兩周內辦理報到手續。對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參軍入伍的新生須持入伍通知書于開學一個月之內到學校辦理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限為退伍后一年。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一周內學生到所在院系報到,由各院系統一到學生工作部(處)注冊。學生須按學校的規定繳納學費。學校按學年收繳學費,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者不予注冊。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在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七條 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將注冊情況通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安排教學等活動。未注冊的學生不能參加本學年學校教育教學等活動。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包括教育實習、專業實習、集中組織的社會調查、勞動、軍訓、畢業論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條 學生成績考核的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綏化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成績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學生各門課程成績考核應以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為輔。 具體比例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三條 對學生獎勵、處分情況材料,經相關部門審批及認定后,在每學年末將有關文件及證書歸入學校檔案室和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以下獎勵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1.校級及以上學生評獎、評優文件復印件及證書;
2.市(地)級及以上科技活動榮譽證書;
3. CET-4、CET-6及專業外語四、八級證書復印件;
4.其他有做出重大貢獻或獲得重大獎勵的文件復印件及證書等。
第十五條 以下紀律處分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應在所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未經學校批準不得轉專業。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申請轉專業的時間為入學第一學期的前兩個月內:
1.確有某方面專長,轉專業能更好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不能達到原專業學習條件,但尚能學習本校其他專業的;
3.本人申請,經學校核實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完成學業的。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經過學生本人同意,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規程辦理:
1.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的,由本人申請,經轉出專業與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審核同意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批。申請轉專業者要求轉入的專業應是與原所學相同或相近的專業。
2.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轉入學校同意后,學生工作部(處)將其轉學申請、成績單、體檢表、學院鑒定材料及當年錄檢材料(因病轉學者須有學院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及校醫院證明等有關材料;家庭搬遷者須提供遷入地戶口原件),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3.跨省轉學的,經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后,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經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
4.學生轉學申請經批準后,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5.經批準轉學學生的學籍轉移手續須在新學期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由于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因違紀等情況,學校正在調查和處理過程中的;
5.根據本規定應作退學處理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學生因患病等原因無法參加正常的教育教學等活動而應當休學的,可以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休學申請書;
2.因病休學的應出具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書;
3.自費出國留學的應出具出國證明;
4.應征入伍的應出具部隊政治部門的證明和入伍通知書;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學生辦理休學手續的程序如下:
1.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院系同意后,學生填寫《休學申請表》;
3.所在院系簽署意見(由院系相關領導簽字并加蓋系公章)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核;
4.因傷、病休學者須經校醫院審核同意。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限為六個月或一年。休學期滿后可以續休,但累計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能超過兩年;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能休學一年;經學校同意應征入伍的,保留學籍至其退伍后一年。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戶籍不變更。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在休學期間學院保留休學學生的學籍。休學學生必須在休學期滿后一周內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以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復學的學生應按期提出申請并填報《復學申請表》,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同意方可復學。
第三十條 休學期滿申請復學的學生,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因病休學者必須提供學院指定醫療單位出具的病愈診斷書,并經校醫院審核。
2.應征入伍者必須持退役證明和部隊政治部門的鑒定。
3.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學生復學的相關手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辦理。學生休學在六個月以上或跨學期休學的,其學籍管理納入下一年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復學后轉入下一年級的,適用轉入年級的學籍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復學的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方可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如下情況之一者,學??蓻Q定其退學:
1.本人申請退學的;
2.超過規定期限未注冊且又無正當理由的;
3.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4.休學期滿未按期辦理復學的;
5.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續修條件的;
6.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或因意外傷害不能再堅持學習的;
7.必須休學而不休學的;
8.符合退學條件的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工作部(處)報請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決定學生退學的,必須向學生出具退學決定書,并要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校決定退學的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憑《離校通知單》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有關離校手續;經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后,辦理檔案和戶口遷移。
第三十八條 退學學生的檔案和戶口均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學校為退學的學生提供退學證明。
在學校學習一年以上的可以發給肄業證書;符合結業條件的發給結業證書。
第六章 畢業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完成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德、智、體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申請畢業學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學生工作部(處)和學生所在院系共同組織;學習成績考核由教務處和學生所在院系共同組織;體育成績考核由教務處和體育系共同組織。
第四十二條 學生申請提前畢業的,必須于第五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達到提前畢業條件的,納入應屆畢業生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生畢業資格審查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
第四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1.考試有違紀、作弊記錄的;
2.受到學校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3.不符合學校提前畢業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本人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經院系及教務處審查同意,??粕氂诘谖鍖W期結束前、本科生須于第七學期結束前由各系報送學生工作部(處)審核。
未通過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審查的畢業學生(包括經批準提前畢業并納入畢業生管理的學生)不得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四十六條 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學校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七章 結業、肄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結業處理:
1.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但沒有完成畢業所需學分,且未申請延期畢業的;
2.學生申請延期畢業后仍未修完畢業所需學分的;
3.修完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修滿規定的學分又不宜留校繼續修讀的;
4.未通過畢業設計(論文)的;
5.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畢業前處分期限未滿的。
第四十九條 學生結業后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可在結業后一年內向學院申請畢業:
1.結業后一年內,通過重修考試等修滿畢業所需學分的;
2.受到留校察看紀律處分察看期滿、且符合畢業條件的。
第五十條 學生結業后申請畢業的,由學生工作部(處)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審核,符合畢業條件的換發畢業證書。
換發畢業證書標注的畢業時間為發證時間。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學習一學年以上、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計劃內容而退學的作肄業處理,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處于休學期的學生不能頒發肄業證書。
第八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籍檔案必須有專柜存放,專人管理,在校生學籍檔案由各院系保管。
第五十三條 落實學籍管理責任制。院長(系主任)為第一責任人,教務員(教學秘書)為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為協同責任人。
第五十四條 教務員(教學秘書)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及整理工作。
1. 教務員(教學秘書)在新生報到3個月后到招生部門領取本院系新生的電子檔案。新生電子檔案在新學年開學一周之內由招生辦轉交到學籍管理部門。
2. 教務員(教學秘書)于每學年開學初清查一次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將有關材料及時裝檔。要及時做好學生學籍檔案的接收與轉出工作。要認真做好畢業生登記表的填寫、校對及裝檔工作。
3.教務員(教學秘書)須于學生畢業后一周內,將學生學籍成績表按學號排序,經院長(系主任)簽字,整理完畢后,送交學校檔案室。
4.在學生畢業后將學生考核通過的學習成績單從教務處接收,并按班級及學號整理完畢后,裝入學生學籍檔案。畢業生學籍檔案整理完畢后,統一交到就業指導中心。
5. 各院系學生轉學(借讀)、退學、休學、復學由本系教務員(教學秘書)帶著相關學生統一到相關部門辦理。
第五十五條 輔導員于每學期末將學生所受的獎懲材料一次性轉交系教務員(教學秘書),以便裝檔。
第五十六條 如需查閱學籍檔案材料時,查閱人員須持本人有效證件,經相關部門和學籍管理人員同意方可查閱。
第九章 畢業證書及畢業證明書管理
第五十七條 畢業證書及畢業證明書由學生工作部(處)每年按照實際畢業生數量統一印制。其他人員或部門不得隨意印刷。印刷后由校學籍管理人員專門管理,須單獨卷柜,不得隨意放置,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第五十八條 如有畢業生畢業證書原件丟失需要補辦畢業證明書,須畢業生本人登報聲明其原畢業證書作廢。畢業生本人持其聲明丟失報紙原件、畢業生本人身份證、畢業生本人當年錄取名冊復印件到學生工作部(處)申請辦理畢業證明書。
第十章 數字證書管理
第五十九條 數字證書須由學籍管理人員單獨管理,并且須單獨存放,數字證書不得轉借他人。平臺及數字證書密碼不得告知他人。數字證書損壞或丟失時由學籍管理人員專人到教育部指定地點維修或補辦,不得經由他人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疲ǜ呗殻W生。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處)。